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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燃气:关于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605368 证券简称:蓝天燃气 公告编号:2024-028转债代码:111017 转债简称:蓝天转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自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蓝天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蓝天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蓝天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若“蓝天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 以2024年10月10日(若为非交易日顺延)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蓝天转债”再次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公司将根据《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再次决定是否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30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8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70亿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05号文同意,公司87,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9月8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蓝天转债”,债券代码“111017”。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蓝天转债”自2024年2月2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4年2月21日至2029年8月14日止,转股价格为10.13元/股。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情形一: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情形二: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蓝天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蓝天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本次不行使“蓝天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若“蓝天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2024年10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蓝天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蓝天转债”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赎回条件满足前6个月交易“蓝天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持有人名称持有人类别期初持有数量期间买入数量期间卖出数量期末持有数量
河南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427,694,0000272,296,000155,398,000
长葛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56,495,000056,495,0000
赵鑫高级管理人员1,626,0000823,000803,000
合计485,815,0000329,614,000156,201,000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蓝天转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蓝天转债”的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蓝天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蓝天燃气本次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蓝天燃气本次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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