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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榜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标榜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蒋潇联系电话:021-68801587
保荐代表人姓名:付新雄联系电话:021-6882738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项 目

项 目工作内容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8月1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不适用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8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奇、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赵建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不适用
3.股东沈皓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特此承诺。”不适用
4.股东朱裕金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5.股东施明刚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不适用
6.股东标榜贸易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特此承诺。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8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江苏标榜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适用
7.股东福尔鑫咨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特此承诺。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若公司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8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江阴福尔鑫咨询服务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8.股东石雀投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不适用
9.股东蒋昶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不适用
10.股东李逵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不适用
11.股东沈炎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12.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8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13.公司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控股股东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少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6、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票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14.公司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不适用
15.公司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将按照《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本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16.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奇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按照《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不适用
17.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按照《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不适用
18.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19.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不适用
20.公司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适用
21. 公司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适用
22.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奇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适用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运营进度 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得到积极开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运营进度,尽快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2、加强日常运行效率 公司将从资金使用效率、人员配置效率、生产安排效率等多方面促进公司日常运行效率,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运营成本,节省各项开支,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保证募集资金有效运用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的议案,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从多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积极保证投资者利益。”
25.公司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不适用
26.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奇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7.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不适用
28.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9.公司承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东大会提供便利。”
“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此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不适用
31.公司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公司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2.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奇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不适用
3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5.公司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除标榜股份外,本公司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标榜股份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二、本公司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与标榜股份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标榜股份所有。 三、本公司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标榜股份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四、如果本公司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标榜股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份构成竞争的情况,本公司同意将该等业务通过有效方式纳入标榜股份经营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标榜股份有权随时要求本公司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本公司给予标榜股份对该等股权/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五、本公司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标榜股份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告知标榜股份,并尽可能地协助标榜股份取得该商业机会。 六、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赔偿标榜股份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七、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构成标榜股份的控股股东或标榜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36.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奇、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持股5%以上股东沈皓、朱裕金承诺: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除标榜股份外,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标榜股份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二、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与标榜股份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标榜股份所有。 三、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标榜股份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四、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标榜股份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同意将该等业务通过有效方式纳入标榜股份经营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标榜股份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本人给予标榜股份对该等股权/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五、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标榜股份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本人将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及时告知标榜股份,并尽可能地协助标榜股份取得该商业机会。 六、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标榜股份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七、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构成标榜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不再构成标榜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不再持有标榜股份5%以上的股份或标榜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37. 公司控股股东标榜网络、实际控制人赵奇、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标榜股份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本公司不再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当日失效。”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38.公司控股股东标榜网络、实际控制人赵奇承诺: “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发行人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发行人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人/本公司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不适用
39.公司承诺: “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适用
40.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不适用
41.公司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议;4、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蒋 潇 付新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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