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莱茵生物 |
保荐代表人姓名:韦 东 | 联系电话:0755-25310195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小虎 | 联系电话:0755-8373465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2次,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议 |
会议议案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6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规范股份减持的相关法规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 问题 | 采取的 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秦本军、姚新德、蒋安明、杨晓涛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 是 | 不适用 |
2.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秦本军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一、按照莱茵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股企业、参股企业 | 是 | 不适用 |
不存在对莱茵生物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本人在今后亦不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方式)从事对莱茵生物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如本人及本人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与莱茵生物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本人将及时告知莱茵生物,并尽力帮助莱茵生物取得该商业机会。” | ||
3.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秦本军出具的其他承诺: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认购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 |
汇报。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根据莱茵生物《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莱茵生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510,982.99元,较上年下降53.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0,615,597.65元,较上年下降86.17%。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为:消费需求下降及行业库存去化等影响,公司植物提取业务开展不及预期,同时行业竞争加剧导致核心产品价格下降,及本年度公司部分存货计提减值、三费费用增加等影响。 2、2023年5月10日,莱茵生物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秦本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会针对秦本军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2日, |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韦 东 杨小虎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