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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纸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SUN PAPER CO., LTD.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以外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或特殊情况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

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第十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及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向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第十三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时,信息报送方需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经信息报送方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信息。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协助填报

数据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若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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