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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新华: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各位董事: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现就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委员组成,包括独立董事刘丽珍女士、宗那生先生及董事秦建平先生。主任委员由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刘丽珍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具备会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职责,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2023年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届次名称召开时间审议通过的议案
1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3/2/20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3/4/19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23/8/22审议《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23/10/2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5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3/11/6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2023年主要工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重点围绕公司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定期报告编制、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聘任等重点事项的审议开展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严谨求实、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在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了公众利益。

2.在年审工作的不同节点与审计机构会计师进行沟通。我们就年审工作是否按计划启动、工作进展及主要节点完成情况、正式审计报告出具时点等问题进行交流,对审计机构的初步审计结果与会计师进行交流并审阅财务报表,详细了解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我们对年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进行沟通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均按照证监会的相关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允反映了公司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审计部2023年的工作总结,督促公司审计部严格按照内部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三)审议公司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经审阅,我们认为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说明公司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不存在相关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四)审阅对公司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核了公司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书,经审核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各项要求。公司工程的各项支出及资金划拨均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和法律规范具体规定。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司章程》为指导,坚持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的原则,依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对公司各个运作情况认真了解审查,并认真审阅

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已基本具有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协调运作,能够为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状况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公司制定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相应职责。

2024年,我们将再接再厉,继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职业操守,更好的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完成公司的各项委托,推动公司的整体规范及治理水平的稳步提升,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报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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