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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意电气: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1

证券代码:300304 证券简称:云意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9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26号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红玲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名,代表股份数405,121,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186%。其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5名,代表股份数23,467,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3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数381,653,9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35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名,代表股份数23,467,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31%。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5,078,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424,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1%;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5,078,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424,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1%;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05,080,5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42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5,080,5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42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0%;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010,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9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56,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3%;反对9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5%;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369,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2%;反对73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715,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31%;反对7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47%;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6,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4%;反对4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4%;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406,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4%;反对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4%;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062,5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408,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05,065,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41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0%;反对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8%;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邢中华、谢文辉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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