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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所涉及事项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他未做会计政策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公司2023年首次执行适用上述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均按照该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对公司报表项目的影响情况如下: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重述后)调整数
递延所得税资产4,124,648.8119,955,641.8315,830,993.02
递延所得税负债13,224,047.8727,172,579.0313,948,531.16
未分配利润930,733,537.44932,615,999.301,882,461.86
项目2022年12月31日(重述前)2022年12月31日(重述后)调整数
递延所得税资产6,634,883.9319,286,988.7312,652,104.80
递延所得税负债12,169,624.6924,055,586.8811,885,962.19
未分配利润970,824,432.66971,590,575.27766,142.61

(2)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项目2022年度(重述前)2022年度(重述后)调整数
所得税57,550,345.6658,666,664.911,116,319.25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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