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亚威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年报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报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六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汇报。独立董事应及时与负责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与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独立董事、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等相关当事人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第五条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就整改方案的进展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