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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新华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41号)核准,公司向9名发行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5,940,803股,发行价格为4.73元/股。截至2022年8月1日止,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9,999,998.19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19,755.4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3,180,242.7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3-3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品牌营销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43,724.7717,000.00
2仓储物流建设项目8,431.33-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9,340.12-
合计71,496.2217,000.0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4,976.28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12,879.65元(含利息收入)。公司于2023年4月1日披露《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使用11,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4年3月25日,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含)人民币11,5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补充流动资金金额11,500万元、最长补充12个月计算,公司预计可以节约财务费用约397万元。

公司将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将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则,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五、公司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监事会意见

(一)审议程序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同时,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璇邬海波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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