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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有三位独立董事,分别为张玉箱女士、赖向东先生、张文魁先生,三位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均为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于近日收到三位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三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张玉箱女士、赖向东先生、张文魁先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11日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要求自查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持有任何公司股份。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也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五、本人不是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职于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七、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也不存在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八、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公司数量为一家,未超过三家。

独立董事签名:张玉箱

2024年4月11日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要求自查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持有任何公司股份。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也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五、本人不是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职于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七、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也不存在上述第1-6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八、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公司数量为二家,拟上市公司数量为一家,未超过三家。

独立董事签名:赖向东

2024年4月11日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要求自查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持有任何公司股份。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也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五、本人不是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职于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七、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也不存在上述第1-6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八、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公司数量为一家,未超过三家。

独立董事签名:张文魁

2024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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