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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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