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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迪克: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成立于2012年2月9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大华所拥有从业人员8,000余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者1,500余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900多人,具有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外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能够提供国际业务服务的专业人员约100人;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专家有20余人;此外还有业内外知名的各类杰出业务专家300余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评价,认为其具备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准则,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职责,

对审计工作质量表示满意,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需求,2023年4月19日,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1月25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其项目经理进行首次沟通,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年3月7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其项目经理进行初审后沟通,对 2023 年度审计基本情况、审计调整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4年4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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