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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马东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诚信、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马东方,1966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1991年1月至1997年12月任常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任常州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1月至2000年12月任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2001年1月至今任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合伙人),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最近五年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情况:2015年8月至2021年9月任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0月至今任常州市创联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本着恪尽职守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及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公司规范运作、良好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2023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以下是本人 2023 年度出席相关会议情况: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80800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召开了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审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切实履行了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一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和行业市场发展等变化情况进行认真了解,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就公司决策、计划、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沟通。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积极研究分析,发挥独立董事专业优势,严格审核、重点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发表相关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其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2)对公司《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各层面、各环节,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活动的执行提供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3)对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对 2022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对 202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6)对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2022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的薪酬根据年度经营情况,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严格执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的决策、发放程序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 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187,982.26 元,2022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72,359,626.83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按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717,164.46 元。截至2022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60,454,480.11 元,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 64,742,894.15 元。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配预案: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480,831,5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预案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2022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

(11)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核查陈默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对陈默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对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13)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4)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15)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16)《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是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内外部各种因素后,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17)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内外部各种

因素后,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18)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核查杨德先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对杨德先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9)对董事会换届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广泛征询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尹健先生、卢春明先生、邓志刚先生、陈默先生、杨洁女士、杨德先先生、姜东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杨洁女士、杨德先先生、姜东升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核查第六届董事会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践等相关内容中,未发现其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的独立性。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我们同意对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并通过电话通讯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本人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023年度,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认真审核公司事先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事项均提前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分析,并运用专业知识给出了独立、公正、客观的建议;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已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度5月1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的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提名、任免董事候选人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相关方案规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

(六)其它工作情况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本人在 2023 年任期履职情况的报告。换届后,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此,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马东方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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