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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子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第九条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按照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以及履行上述备查流程。

第十条 接收报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泄露本公司未公开的信息,不得使用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信息被泄露,须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知悉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子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发布的《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签字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核

附件2:

保密提示函

根据中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本公司特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阁下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贵单位/阁下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应将贵单位/阁下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致: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个人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

2、

3、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本公司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

本单位/本人已知悉保密提示函中所有内容,并将严格按照保密提示函内容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相关责任。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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