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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1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三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等表决方式;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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