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88,179,014.98元,报告期内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88,502,872.26元,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76,912,202.70元,以前年度资本公积933,113,455.95元,盈余公积61,495,136.11元;报告期末实际可分配利润22,817,815.44元,资本公积924,248,973.29元。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的情况,同时考虑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需要,经董事会慎重讨论,公司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3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公司2023年度业绩出现亏损,为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基于对股东长远利益的考虑,公司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以及流动资金需求等,以促进公司高效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战略,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股东、投资者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
四、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