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万和电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取其他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