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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山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第三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除仅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2、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5、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6、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则按以下方式进行: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多于应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且所投的候选人数不多于应选人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多于应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监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四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累积投票实施细则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3、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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