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和目的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主要负责人。公司战略发展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战略发展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采取会议、网络、宣传栏或海报等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与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
(二)与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的交流与沟通;
(三)与其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沟通。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公司可在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公司依法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及时更新网站内容;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投票方式、议事规则等内容;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包括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联系方式、处理结果反馈等;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包括市场风险、竞争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
(九)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接待来访;
(九)路演及反向路演;
(十)分析师会议;
(十一)新媒体平台
(十二)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告。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对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进行调整和变更,但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等义务。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采访所形成的采访稿,新闻稿等相关稿件需经战略发展部确认后方可对社会公众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得代表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等活动。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积极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公司在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披露后可参照相关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公司应督促涉及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人员在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上签字,投资者关系活动情况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报备或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对外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机电子邮箱,并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人接听。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以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应暂停进行现场接待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战略发展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从业人员任职要求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其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