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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新传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组成,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资料提交委员会审核,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等;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评估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讨论、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

(二)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的说明;

(三)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

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相关资料;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以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主任。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

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本细则特别规定外,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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