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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113,919.75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888,846.33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1,225,073.4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596,262,795.60元,减去2023年对股东的利润分配129,918,510.00元,截止2023年末公司合并口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37,569,359.02元。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8,888,463.34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888,846.33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6,999,617.0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19,395,585.39元,减去2023年对股东的利润分配129,918,510.00元,截止2023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06,476,692.40元。

鉴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为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经营成果,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时,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在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范围内。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虑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和对投资者的回报的情况下提出的,本次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营资金产生影响,可以积极回报公司股东,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风险提示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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