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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2024年4月1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制订)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健全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向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量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资金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1、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方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以年度盈利为前提,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分

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额超过5,000万元。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

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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