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五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进行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自收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主持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达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