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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录第一章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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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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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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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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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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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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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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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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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成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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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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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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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释义
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优利德 | 指 |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线 | 指 |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之日止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
归属 | 指 |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日 | 指 |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归属条件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监管办法》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监管指南第4号》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
《公司章程》 | 指 |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声明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优利德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优利德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优利德全体股东及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优利德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资料,优利德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优利德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为前提: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优利德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1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孔小文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7)。
四、2022年1月24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0)。
五、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六、2022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七、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3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公司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共计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1.5752万股,并于2023年5月16日上市流通。
十、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
十一、2023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三、2023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回购注销已实施完成。
十四、2024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五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2年3月10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3月9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条件成就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3 |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母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138.79万元,剔除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17,051.62万元,达到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要求的触发值,本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70%。 | ||||||||||
4 |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其本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80%;其余3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其本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8.4588万股。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1月24日
(二)登记日:2022年3月10日
(三)解除限售数量:8.4588万股
(四)解除限售人数:4人
(五)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
序号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已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甘宗秀 | 中国 | 董事 | 10.60 | 2.2260 | 21.00% |
2 | 汪世英 | 中国 | 董事 | 10.60 | 1.7808 | 16.80% |
3 | 周建华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10.60 | 2.2260 | 21.00% |
董事会秘书 | ||||||
4 | 张兴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10.60 | 2.2260 | 21.00% |
合计 | 42.40 | 8.4588 | 19.9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
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归属数量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24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2024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
(二)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归属数量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2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2024年1月12日至2025年
1月10日。
(三)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序号 | 归属条件 | 条件成就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3 | 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余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余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
求。 | |||||||||||||
4 |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母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138.79万元,剔除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17,051.62万元,达到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要求的触发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70%。 | |||||||||||
5 |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 |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余激励对象中,109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其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10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其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90%;18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其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2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 |||||||||||
批次办理归属事宜,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 0%;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余激励对象中,32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其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3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其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90%;3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其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 |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有137人,合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025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有38人,合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470万股。综上,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8.7725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4日;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月13日
(二)归属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数量为36.025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数量为12.7470万股
(三)归属人数: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人数为137人,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人数为38人
(四)授予价格(调整后):16.29元/股(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授予价格由16.97元/股调整为16.29元/股)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第二期归属情况: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已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可归属数量占已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一、核心技术人员 | ||||||
1 | 杨志凌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6.90 | 1.4490 | 21.00% |
2 | 孙乔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2.00 | 0.4200 | 21.00% |
3 | 吴忠良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0.80 | 0.1680 | 21.00% |
4 | 李志海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0.80 | 0.1680 | 21.00% |
5 | 龙基智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0.80 | 0.1680 | 21.00% |
小计 | 11.30 | 2.3730 | 21.00% | |||
二、核心骨干人员(132人) | 172.70 | 33.6525 | 19.57% | |||
合计 | 183.30 | 36.0255 | 19.65% |
注:1、上表中“已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剔除已离职员工拟作废的已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后的数据。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第一期归属情况: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已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可归属数量占已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核心骨干人员(38人) | 37.30 | 12.7470 | 34.17% |
合计 | 37.30 | 12.7470 | 34.17% |
注:上表中“已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剔除已离职员工拟作废的已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后的数据。
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优利德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优利德本次归属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