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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 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 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以及其他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以及其他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的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拟聘用的定期会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遵照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要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与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拟聘用的承担其他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审计项目的需要,并参考以上条件。第五条 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审计项目的需要,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执行。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竞聘或单一选聘方式。公开竞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一特定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 (二)财务部负责对承担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收集、整理备选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的工作; (三)财务部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计服务收费比较,形成书面的初步筛选评议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财务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的初步筛选评议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新增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新增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
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新增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在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期间,公司应充分披露财务部的书面评议结果和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财务部、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在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期间,公司应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删除
第十一条删除
第十二条删除
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八条 (新增第2款)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一)审计委员会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应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一)审计委员会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应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删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说明前后任审计机构是否已按相关规定做好沟通工作、如果前任审计机构提供相关陈述意见的,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机构性质、历史沿革、注册地址、业务资质,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投资者保护能力,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等。投资者保护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风险基金计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说明前后任审计机构是否已按相关规定做好沟通工作,披露前任审计机构提供相关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机构性质、历史沿革、注册地址、业务资质,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投资者保护能力,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等。投资者保护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使用情况、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能否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提及使用情况、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能否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等。若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分支机构承办,还应比照前述要求披露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合伙人数量、注册会计师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是否有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如有请披露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数量),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等。等。若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分支机构承办,还应比照前述要求披露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合伙人数量、注册会计师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是否有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如有请披露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数量),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等。
新增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制度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的,依照公司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制度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新增一种情形)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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