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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软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根据其职责,及时将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以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其他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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