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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源:重大诉讼及保全案件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6

证券代码: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一、案件概况

2021年4月28日、2020年4月30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分别作出《关于公司涉及为关联方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关于违规担保整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公告披露:

为了筹集对银行贷款“还旧借新”续贷所需的过桥资金,在2018年至2019年初,公司通过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指定方向民间借贷出借人借入的民间借贷短期融资借款提供担保的形式,取得由实控人及其指定方免息借予本上市公司的“过桥贷款”,偿还多笔到期银行贷款,前述担保在发生时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因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由卓越集团代建的房地产项目延期入伙,引起业主群体信访事件,政府采取了行政冻结楼盘销售措施,金融机构“前海东方”对世纪星源系统账户司法查封,引发金融

机构收贷连锁反应。加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融资环境剧烈变化,公司流动性紧张,公司推迟向实控人及其指定方偿还免息“过桥资金”,导致公司前述担保(担保总额

1.45亿元)未及时解除,也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前述公告已披露担保事项共7笔,其中所涉两笔民间借贷(案涉本金3000万元、2000万元),债权人为王迺玉、俞青。

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12日,本司分别收到王迺玉、俞青起诉的6宗案件的诉讼材料,以及其中1案的保全裁定。

本次公告的6案,本司已征询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律师指出:6案的保证期间已过(最后到期的时间为2020年1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均不须承担担保责任;其中, 6323号案、6334号案两案所涉债务是公司2021-009公告已披露事宜,其他4案无证据证明公司是实际用款人,故原告主张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依据。

另外,根据保全金额判断,本次王迺玉和俞青起诉的案件,与2020年王迺玉俞青申请财产保全又主动撤回的案件,是同一标的。(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在2020年底原告王迺玉和俞青曾提起过该6笔诉前财产保全,但其一周内又主动撤回保全申请,且未提起诉讼。前述案件材料未送达本司。)针对对方涉嫌滥用保全程序,恶意保全向上市公司施压的行为,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保全复议。

现就各案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1)粤0391民初6334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迺玉被告一:丁芃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郑列列被告四:赵剑

2、本次纠纷的起因

王迺玉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王迺玉向借款人丁芃提供3000万元本金借款。王迺玉认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实际用款人,王迺玉据此主张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化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按起诉时4倍LPR标准即年利率15.4%计算,共计8639671.23元,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二)、(2021)粤0391民初6323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俞青被告一:丁芃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郑列列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俞青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俞青向借款人丁芃提供2000万元本金借款。俞青认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化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按起诉时4倍LPR标准即年利率15.4%计算,共计6128000元,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2021)粤03民初5016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迺玉被告一:丁芃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郑列列被告四:赵剑

2、本次纠纷的起因

王迺玉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王迺玉向借款人丁芃提供4500万元本金借款。王迺玉认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遂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化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按起诉时4倍LPR标准即年利率15.4%计算,共计为12900328.77元,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上述被告承担。

4、保全事宜

王迺玉就本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芃、郑列列、赵剑及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57900328.77元为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迺玉的申请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丁芃、郑列列、赵剑及本司的相关财产,价值以人民币57900328.77元为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本司的财产如下:

序号原告/冻结申请人案号被冻结财产明细冻结期限
类型被冻结财产
1王迺玉(2021)粤03财保64号银行账户(基本户)招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8150***1)12个月
2银行账户(一般户)兴业银行上步支行(3370***73)12个月
3股权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蓝色空间创意城市基建有限公司25%股权36个月
4股权公司持有的深圳世纪星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36个月
5股权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星源恒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5%股权36个月
6股权公司持有的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2%股权36个月

针对王迺玉前述财产保全,本司已提出保全复议,理由:

涉案债务的债务人不是本司,且保证期间已过,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王迺玉数次在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时点申请财产保全,又主动撤回,实则以保全向上市公司施压,

涉嫌构成恶意保全,请求法院解除对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四)(2021)粤0391民初6333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迺玉被告一:丁芃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郑列列被告四:赵剑

2、本次纠纷的起因

王迺玉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王迺玉向借款人丁芃提供3200万元本金借款。王迺玉认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200万元为基数,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化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按起诉时4倍LPR标准即年利率15.4%计算,共计8647539.73元,2021 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

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五)(2021)粤0391民初6327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俞青被告一:丁芃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郑列列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俞青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俞青向借款人丁芃提供1000万元本金借款。俞青认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化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按起诉时4倍LPR标准即年利率15.4%计算,共计2991671.23元,2021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六)(2021)粤0391民初6332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俞青被告一:丁芃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郑列列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俞青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俞青向借款人丁芃提供1000万元本金借款。俞青认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化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按起诉时4倍LPR标准即年利率15.4%计算,共计2847013.7元,2021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就6334号、6323号案所涉事项,本司已在2021-009、2021-026公告中披露。这两笔民间借贷案件,根据律师法律意见书、及参考类案一审判决,因本司对涉案债务出具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未公告,根据法律规定,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另外,如前公告所述,深圳市合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承诺确保本司免责,因此如该两案最终判决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本司有权向对深圳市合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因此,公司认为该2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不大。

其他4案,公司结合律师分析案件现有材料后的意见,认为:该4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尚需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判决确定,就现有材料公司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该4案涉案债务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涉案债务不是本公司债务,对方诉请本司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涉案债务难以获得支持;另,因担保期间已过,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初步显示,4案涉案债务可能存在错列被告、所列债务金额不实、包含了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高息等,律师建议案件被告特别是被

告一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如发现对方构成虚假诉讼或恶意保全,可依法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上述案件对本司的实际影响需依据法院的最终裁定为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保全裁定书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

3、复议申请书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2021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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