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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6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90,758万元,其中: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259,158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及应计利息等衍生债务提供100%无条件、不可撤销及连带保证责任的还款担保21,6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及应计利息等衍生债务提供100%无条件、不可撤销及连带保证责任的还款担保10,000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事项系公司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该担保至按揭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止,属于行业内普遍现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履行了适当的审批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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