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刘红,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控股股东之一。
经查明,刘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15日、10月21日,刘红作为持有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新好”或“公司”)160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6%)的股东,与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2019年10月15日到2020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29日,刘红与博恒投资、陈卓婷、李强、陆尔东、林昌珍、陈军共同成为全新好控股股东。
2019年1月,全新好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尚未结束。
2020年4月22日,刘红将持有的全新好160万股份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全部减持。刘红作为全新好控股股东,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前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刘红的减持行为发生在其成为全新好控股股东后的12个月内,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全新好立案调查期间。
刘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四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红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