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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2019年8月28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责任单位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

第六条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任何责任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七条公司各责任单位在其职权、业务范围内收集、整

理、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出售;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涉及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一)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五)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且对社会稳定或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二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监高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因亲属关系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工作职位、岗位接触内幕信息的实际情况,对持续承担内幕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责任的人员,制定相应的信息登记和证券交易自律规定。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应及时做好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备案、建档和归档以及向监管部门报备。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八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的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在公司各责任单位内部流转时,公司各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一)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传递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确定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从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起,及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档案信息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根据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文书制定等环节的进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并从更新之时起,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由该事项的承办部门汇总并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3、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承办该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各责任单位的内部范围内流转,并从开

始流转之时起,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

4、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筹划、发展的不同阶段,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二)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相关人员

公司的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将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时,各责任单位应及时与各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及时作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责任单位如须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否则,不得提供该信息。

(一)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对外报送、传送、提供(以下合并简称“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等形式),应按照如下流程作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负责对外传递资料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在确定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

3、若因实际情况不便或不宜签署保密协议的,则必须在对外传递的资料首页注明“本信息公司尚未公开披露,仅供阅读者本人依法使用,请注意保密。在公司未公开之前,不得向其他第三者泄露,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在对外传递资料的同时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办理对外传递资料的经办人员,应从资料递出之时起,及时将资料传递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二)对外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管理:

1、应尽量减少传递环节,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应尽量以纸质形式传递,避免通过网络传递;

3、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纸质文书应采取加密措施;

4、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进行传递。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一)公司各责任单位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其他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人登记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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