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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股票代码:000009 股票简称:中国宝安债券代码:112577 债券简称:17宝安02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8-29层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020年6月

声 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中国宝安”)对外公布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国信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 3

一、本期公司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 3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 3

第二节 发行人2019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 ...... 5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5

二、发行人2019年度经营状况 ...... 6

三、发行人2019年度财务状况 ...... 8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9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 9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9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10

第五节 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变化情况 ...... 11

第六节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12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3

第八节 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 14

第九节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 ...... 15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6

一、对外担保情况 ...... 16

二、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 ...... 16

三、受托管理人及资信评级机构变动情况 ...... 24

四、其他事项 ...... 24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12号),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中国宝安已于2017年8月成功发行第二期人民币10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期债券简称为“17宝安02”,债券代码为“112577”)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期已于2016年3月30日发行完毕,发行规模10亿元。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最终票面利率为6.08%。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

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8、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另计利息的相关标准: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

9、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17年8月28日,起息日为2017年8月29日。

11、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2年8月29日。

13、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4、利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高新投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7、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发行人2019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8-29层法定代表人:陈政立设立日期:1983年7月6日注册资本:2,579,213,965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65XD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国宝安股票代码:000009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郭山清联系电话:0755-25170336传真:0755-25170300邮编:518020邮箱:zgbajt@163.net互联网址:http://www.chinabaoan.com所属行业:综合类行业经营范围: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现代生物医药项目的投资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发行人2019年度经营状况

2019年度,中国宝安实现营业收入1,194,872.72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1.99%;营业成本775,366.02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5.05%;销售费用116,345.86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7.01%;管理费用72,512.7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19%;财务费用48,682.36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9.50%;实现营业利润114,801.03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7.0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113.63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40.86%。

1、高新技术产业

作为中国宝安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2019年中国宝安高新技术产业整体经营业绩保持平稳增长,2019年实现销售收入59.00亿元,同比增加0.45%;实现利润总额7.62亿元,同比增长42.19%。中国宝安控股的贝特瑞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客户结构,石墨负极产品及硅基负极材料获国内外大客户的认可,产品销量取得较大增长,进一步巩固了其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行业的龙头地位,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439,005.94万元,同比增长9.51%;实现净利润66,633.74万元,同比增长38.42%;贝特瑞江苏常州金坛项目NCA正极材料一期项目产线及2.5万吨石墨负极材料产线部分设备已投入运行,产能正在逐步释放。中国宝安控股的国际精密在开发国内外新客户、新项目及产学研合作方面均取得一定成绩,但受中美贸易摩擦、全球汽车市场销量下滑以及硬盘驱动器行业衰退的影响,主营的汽车零件、液压设备零件和电脑驱动器零件业务销售下滑,导致整体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72,223.91万元,同比减少10.76%;实现净利润3,383.91万元,同比减少56.30%。中国宝安控股的大地和为更好地应对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以专用车驱动系统为主攻方向,积极开发优质客户,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6,811.98万元,同比减少65.89%;实现净利润-14,138.8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亏损4,665.48万元。中国宝安控股的友诚科技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成功进入国内外知名汽车厂商供应链体系,并已对部分客户批量供货,但受中美贸易摩擦、国内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等因素影响,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有所下滑,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0,885.19万元,同比减少9.89%;实现净利润3,117.37万元,同比减少23.10%。

近年来,中国宝安下属高新技术企业整体盈利能力虽不断改善,但部分企业仍处于脱困、培育阶段,市场竞争力仍有待提升。

2、生物医药产业

2019年中国宝安生物医药产业主营业务整体呈稳定增长态势,2019年实现销售收入30.97亿元,同比增长24.85%;实现利润总额4.40亿元,同比增长

117.55%。中国宝安控股的马应龙多维度推动各项业务板块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其国内肛肠治痔领域领导地位,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270,539.62万元,同比增长23.11%;实现净利润35,996.72万元,同比增长104.29%。中国宝安控股的大佛药业强化市场营销工作,达芬科闯、达芬霖等主要产品销量持续增长,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30,604.39万元,同比增长43.72%;实现净利润1,276.96万元,同比增长15.74%。中国宝安控股的绿金高新以市场为导向,持续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完善以有机投入品为特色的产品体系,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8,571.65万元,实现净利润-737.93万元。

3、房地产及其他产业

2019年,中国宝安房地产业实现销售收入26.24亿元,同比减少13.47%;实现利润总额5.63亿元,同比增长42.93%。2019年,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开发的深圳新彩苑、天津宝安江南城、万宁宝安兴隆椰林湾等项目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结转了对应的收入、成本及利润;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新疆宝安地产公司、山东宝安地产公司去库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儋州宝安的宝安山水龙城项目、惠州中宝公司的沙田宝翠公馆项目已开始销售;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华信达的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茂盛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目前仍处于前期拆迁谈判以及前期申报专项规划审批阶段。

中国宝安其他产业在2019年实现销售收入3.83亿元,同比增长0.39%;实现利润总额-1.17亿元,同比增长73.96 %。中国宝安控股的运通公司、恒安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推进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仍在积极推进中,目前合作各方正根据政府最新的城市更新政策完善相关材料。中国宝安控股的古马岭金矿受行业安全、环保等因素影响未能有效改善经营业绩。在风险投

资方面,中国宝安参股的中国风投及其旗下基金共计完成了对22个项目的投资,并完成了3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设立工作,其中2个已实缴到位。

单位:元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分行业
高新技术行业5,900,311,057.804,194,656,372.8728.91%0.45%-1.81%1.64%
生物医药行业3,097,156,723.691,678,298,397.5645.81%24.85%30.17%-2.21%
房地产行业2,624,213,094.801,561,628,698.7740.49%-13.47%4.74%-10.34%
其他行业327,046,330.29319,076,745.592.44%-0.50%-2.97%2.49%
分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9,717,907,585.896,195,222,664.7436.25%-3.57%-0.28%-2.11%
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2,230,819,620.691,558,437,550.0530.14%36.22%33.35%1.51%
项目2019年2018年本年比上年增减2017年
营业收入11,948,727,206.5811,715,547,130.351.99%7,023,511,217.2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1,136,296.48213,780,584.6340.86%133,203,837.2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2,297,846.54227,300,392.87-123.01%-82,217,874.6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37,727,570.112,722,841,990.04-50.87%390,907,160.9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680.082940.89%0.051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680.082940.89%0.051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54%4.18%1.36%2.88%
2019年末2018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17年末
总资产30,209,805,595.9729,849,801,106.401.21%27,109,464,910.1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534,993,365.675,270,581,718.015.02%4,999,547,608.24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12号文核准,于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9日发行第二期人民币100,000万元的公司债券“17宝安02”,募集资金总额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7年8月30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发行人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2017)010120号验字报告。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根据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拟用于偿还公司银行借款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完毕募集资金。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度,本期债券未发生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

第五节 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变化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及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债券采用“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专项偿债账户”、“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承诺”等偿债保障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偿债保障措施。

2019年度,发行人已按时偿付本期债券的当期利息。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上海新世纪于2017年完成对本期债券的初次评级。根据《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7]010716号),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项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2018年6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16宝安01与17宝安02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保持不变。

2019年6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16宝安01与17宝安02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前一次评级保持不变。

2020年6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16宝安01与17宝安02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前一次评级保持不变。

第八节 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2019年度,公司负责处理与本期债券的相关事务专人未发生变动。

第九节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国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监督并定期采用现场走访、电话访谈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征信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

2019年度,发行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是否形成预计负债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因中国宝安分别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石化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代其偿还本金及利息等合计人民币14,908.61万元事项,中国宝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上述公司分别偿还中国宝安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4,908.61被告无力还债,中国宝安至今未能追回。中国宝安已向法院申请此三家被告公司破产。被告之一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经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被告所欠债款追讨中。
2007年,因华浩源合作房地产项目权益产生纠纷,中国宝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决确认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布吉华浩源项目”中已无权益,并退还多分配的5,243.46万元;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中国宝安返还其剩余权益3,579.44万元及支付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1,875.362010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宝安支付人民币2,155.36万元,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拥有未售商铺1,271.7平方米的产权,其他房产产权归中国宝安,驳回两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9号终审判定华浩源公司需向中国宝安支付1,875.36万元,华浩源B区会所产权属华浩源公司,其余基本维持原判。2011年11月,自然人吴堂香申请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1)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20号。中国宝安已将(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9号判决书中判定的1,875.36万元债权申报到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中。2014年9月15日,收到破产分配第一次分配款937.11万元。2016年8月24日,收到破产分配第二次分
配款214.5533万元。目前破产清算程序仍在进行中。
2014年8月25日,中国宝安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胡志强、胡志群、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该回购协议约定胡志强应回购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370万股股票,胡志群应就胡志强支付股权回购款、利息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因胡志强、胡志群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及担保责任,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胡志强依约回购股票并支付回购款、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920.47万元,胡志群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1,920.47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本案,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依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查封了被告胡志强名下的五套房产(房产均已抵押给相关银行)。2017年10月11日,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一、胡志强向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999万元及违约金2,349,735元(截止2014年8月31日,其后的违约金以9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长沙市云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对胡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长沙市云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并已于2017年10月23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9年6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一、胡志强向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999万元及违约金2,349,735元(截止2014年8月31日,其后的违约金以9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对胡志强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999万元及以9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目前胡志强和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均未执行判决,公司拟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93年2月10日,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与中国宝安及深圳市亿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签署了《租赁土地协议书》,约定中国宝安等四公司将位于宝安县观澜镇松元下村向西小组的40亩土地租赁给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使用,租期为1993年2月10日至2042年6月27日,租金总计为799.92万元整。2016年4月20日,涉案土地被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批准建设为振能小学,王新锋以其为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实际经营者且无法继续使用涉案土地为由,于2016年11月14日以其个人名义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3,286.41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新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遂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裁定驳回王新锋的起诉。王新锋不服上述裁定,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王新锋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已结案。
讼,要求确认与中国宝安等四公司签署的上述《租赁土地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返还租金799.92万元、租金的占用利息1,486.49万元,可得利益损失1,000.00万元,并诉请中国宝安等四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93年2月10日,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与中国宝安及深圳市亿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签署了《租赁土地协议书》,约定中国宝安等四公司将位于宝安县观澜镇松元下村向西小组的40亩土地租赁给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使用,租期为1993年2月10日至2042年6月27日,租金总计为799.92万元整。2016年4月20日,涉案土地被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批准建设为振能小学,新锋综合贸易部称其与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系同一主体且无法继续使用涉案土地为由,遂于2020年1月8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中国宝安等四公司签署的上述《租赁土地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返还租金799.92万元、租金的占用利息1635.31万元,并诉请中国宝安等四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434.51原拟定于2020年4月16日开庭审理,但因有部分当事人未能送达,法院将另行择期开庭审理。暂未开庭审理,尚未审结。暂未开庭审理,尚未审结。
2014年5月15日,中国宝安与潘多军、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潘多军以17,457,200元的价格收购中国宝安所持有的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股份。因潘多军未依约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款,中国宝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潘多军向中国宝安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7,457,200元及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6,459,164元(其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确认潘多军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891.642018年6月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潘多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7,457,200元及利息(以股权转让款本金17,457,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还清前述股权转让款之日止);二、确认被告潘多军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归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潘多军前述判决第一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八家关联公司已于2018年8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裁定合并破产,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财产。本案债权已申报至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500万元归中国宝安所有;三、潘多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四、鹏远新材及乌鲁木齐鹏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
2014年5月15日,中国宝安与潘多军、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偿清所欠中国宝安借款13,937,200元。因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上述借款,中国宝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鹏远新材支付借款本金13,937,200元及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15,707,224.40元(其后的利息,按日1‰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鹏远新材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三、鹏远新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四、潘多军及乌鲁木齐鹏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964.442018年6月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3,937,2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3,937,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还清前述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八家关联公司已于2018年8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裁定合并破产,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财产。本案债权已申报至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216.30万元、违约金944.19万元;二、保证人李金林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3,160.49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已查封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属的59030.15㎡土地使用权,查封冻结了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2家子公司股权、54辆汽车、1079项专利权,并查封冻结了保证人李金林持有的坚瑞沃能2,479.7220万股股票。2019年12月29日法院安排再次开庭,但沃特玛破产管理人当庭提出中止审理,法院已准许中止审理。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9日将本案债权申报至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1,931.92在诉讼过程中,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在诉讼期间,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以其所已经履行完毕。
限公司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合计1,931.92万元;二、保证人李金林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公司申请查封了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有的电池包等资产抵偿债务,且抵债资产已经部分交付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0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因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2,193.32万元;二、保证人李金林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2,193.32在诉讼过程中,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查封了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及存货。2019年5月31日收到一审判决: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030.4万元及利息,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后因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权申报至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研项目专项资金,贝特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专项资金1,080.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1,080.002019年1月17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国家支付给原告的科研资助经费1,080.00万元。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11日将本案债权申报至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20,179.502019年10月1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一、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
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拖欠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利息合计20,179.50万元;二、判令担保人郭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352,020元;二、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伟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列明的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所负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鑫磊”)及其实际控制人钟小伟隐瞒重大信息,误导中国宝安的投资行为,中国宝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判令撤销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二、判令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中国宝安投资款2,850万元人民币;三、判令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宝安赔偿损失280万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四、判令钟小伟对中国宝安的上述投资款和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钟小伟承担律师费80万元(上述合计3,210万元);六、判令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3,210.00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中国宝安申请查封了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钟小伟的房产、股权及账户。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了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目前暂未判决。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
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在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8宗诉讼案件,诉请该院判令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支付经济损失7,727.04万元;诉讼费用由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7,727.04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案件移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2019年9月18已结案。已结案。
技有限公司支付。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全部案件按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因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货款、利息合计4,213.01万元;二、判令担保人郭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伟承担。4,213.0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3,271,451.62元;二、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郭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向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已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已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
因肇庆遨游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肇庆遨游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合计3,155.79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肇庆遨游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3,155.792019年3月25立案。诉讼过程中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依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查封了肇庆遨游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厂房(已有抵押、查封)、三辆汽车。2019年6月6日收到一审判决:肇庆遨游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货款27,616,000元(判决时的货款余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已向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已向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
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请该院判令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5,125.60万元;诉讼费用由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后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8,689万元并申请追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8,689.00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8月2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19年8月底郑州中院裁定本案移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并提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
起上诉。2019年10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该案尚在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
因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经债权转让(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将其对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后,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354.19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2.56万元,;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7.08万元。1,403.832019年12月10日立案,2019年12月27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出具调解书:截止调解书出具日,被告尚欠货款1124.19万元,被告分四期支付: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20万元,2020年1月22日前支付350万元,20202年2月29日前支付300万元,余款354.19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付清。已调解结案。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因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594.54万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594.542019年4月18日立案,2019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22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06,971元。已向荣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已向荣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
因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1,845.78元万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845.782019年7月24日立案,2020年1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57,746.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暂未收到开庭通知。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
因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177.752019年9月26日立案,2019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暂未审结。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
货款,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3,177.75万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奇瑞万达贵州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1,594.36万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594.362019年8月14日立案,2019年10月11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一、奇瑞万达贵州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58,573元及律师费200,000元。全部货款在法院解除对被告公司财产保全措施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已调解结案。履行完毕。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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