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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NDF交易(无本金交割远期)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及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上市及挂牌公众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符合其所属监管机构要求并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当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名义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

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需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一)公司董事局应在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权限内,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公司可在经董事局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作。

(二)公司从事超出董事局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局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局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金融部、计划财务部

公司金融部、计划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2、审计部

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局主席、董事局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报告。

3、董事局秘书处

董事局秘书处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审批及操作流程

1、金融部、计划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结合各类本、外币资金收付情况,在研判汇率、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等信息后,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2、金融部、计划财务部将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报金融部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局主席逐级审批,并根据方案金额进行后续相应审批;

3、金融部、计划财务部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与金融机构开展具体交易;

4、交易完成后,计划财务部将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明细及相关情况报送公司审计部,抄送董事局秘书;

5、董事局秘书处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6、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制度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金融部、计划财务部在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浮动亏损与对应的风险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计划财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金融部负责人、财务总监进行汇报,并根据汇率走势分析,汇率预测等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金融部负责人、财务总监应立即决策,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 金融部、计划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八条 当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财务总监应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董事局主席及董事局秘书处。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当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相关档案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十年。外汇衍生品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十五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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