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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2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本制度于2020年8月11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秘办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资料,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中心、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中心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秘办。董秘办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秘办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秘办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中心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秘办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领导或有关中心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资料时,如报送资料中涉及内幕信息,负责报

送资料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特定格式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提交至董秘办。第十六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对于未按公司要求,故意隐瞒、拖延或拒不报备的相关责任人将参照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不报告登记知悉的内幕信息情况或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行处罚;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0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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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内幕信息内容(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登记时间登记人(注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含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注 6: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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