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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本制度于2020年8月11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 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一)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方资金往来,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及其他期间费用。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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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方式。
(三)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六条 审计和档案管理
(一)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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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