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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20年8月11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财务会计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以公历年度为会计期间,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三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第四条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第五条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公司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七条 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若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对其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第八条 公司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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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参照执行。第十条 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二条 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三条 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一)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二)不同公司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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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四章 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 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指对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二)由公司拥有或控制的;
(三)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四)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存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一是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近期内出售;二是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是属于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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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产以取得的实际成本计入初始成本,初始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公司存货分为:原材料、生物资产、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在途物资、发出商品等。日常业务取得的存货按实际成本计量,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包装物的发出按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公司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的核算
(一)本公司的生物资产为苗木类资产,根据持有目的及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的不同,确认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二)生物资产按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在郁闭前发生的实际费用构成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郁闭后发生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依据本公司现有基地所生产苗木的生理特性及形态,将其分为阔叶乔木、大灌木、针叶树种(主要指罗汉松)及灌木四个类型进行郁闭度参数设定;
1.阔叶乔木:株行距约 400cm×400cm,冠径约 380cm 时,郁闭度:3.14× 190×190/(400×400)=0.708;
2.大灌木:株行距约 200cm×200cm,冠径约 190cm 时,郁闭度:3.14×95× 95/(200×200)=0.708;
3.针叶树种:株行距约 160cm×160cm,冠径约 150cm 时,郁闭度:3.14×75 ×75/(160×160)=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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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灌木:株行距约 25cm×25cm,冠径约 24cm 时,郁闭度:3.14×12 ×12/(25×25)=0.723;
(四)本公司下属苗圃香樟、喜树、重阳木、杜英、南酸枣、无患子、黄山栾树、木荷、乐昌含笑、垂丝海棠、红叶李等阔叶乔木;海滨木槿、海桐、石楠、茶梅、茶花等大灌木;罗汉松(未造型)针叶乔木;红叶石楠、小叶女贞、八角金盘等小灌木郁闭度大多高于 0.7。紫薇、造型罗汉松、桂花、无刺构骨、大叶女贞、玉兰、马褂木、枫香等部分苗木郁闭度在 0.2-0.69 之间;
(五)消耗性生物资产郁闭前的相关支出资本化,郁闭后的相关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第二十六条 “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第二十七条 “债权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第二十八条 “其他债权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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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第二十九条 “长期应收款”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根据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偿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三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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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公司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公司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2.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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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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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四)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2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五)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六)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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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七)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八)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九)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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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十)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第三十二条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二)公司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家具及工具、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
(三)公司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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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5.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四)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如下:
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房屋建筑物 | 20 | 3-10 |
机器设备 | 10 | 3-10 |
运输设备 | 4-10 | 3-10 |
电子设备 | 3-5 | 3-10 |
办公设备 | 3-5 | 3-10 |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公司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六)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七)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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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2.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八)公司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量,按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九)公司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转入固定资产核算。若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上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本公司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具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各种验收手续齐全,须有确认工程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审批签字材料;
(2)能确认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明确结转工程设备类资产的成本造价总额。财务部能提供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可核算性的材料;
对于不满足以上验收手续,但公司特定环境下需要的,履行特定审批程序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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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条件下也可转固。
(十)在建工程的转固步骤
1.转固时点: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建工程达到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2.转为固定资产程序
(1)收到采购设备后,采购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确认无误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及厂家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设备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报设备管理主管副总签字批准后,交财务部办理转固手续;
(2)建筑竣工后,在办理外部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后,公司职能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使用部门进行移交验收,移交完成后,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权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一)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的其他支出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非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
(四)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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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通常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六)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1.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公司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本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4.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研发支出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划分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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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具体标准为:
(一)研究阶段支出是指公司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探索性的有计划调查所发生的支出,是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对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开发阶段支出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故公司应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予以资本化,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三)根据研发项目特点,研发成果可分为三类,一类形成研究报告;一类形成硬件设备;一类形成标准、规范及专利等。研发部门按研发项目立项,根据研发目标预计研发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应当费用化还是应当资本化,财务核算时按研发部门所提供的资料按项目核算。予以资本化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应进行包括可行性研究等在内的项目评估,项目计划书由技术部门起草,通过市场部、财务部、生产部、物资部等相关部门评审,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予以资本化的项目完成后,公司技术部门按照相应程序组织完工验收,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确认公司无形资产;
(四)研发成果形成硬件设备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经研发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财务部转为固定资产;研发成果形成标准、规范及专利时由研发部门提供依据给财务部转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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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在其摊销期限内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支出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平均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开办费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在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平均摊销;
对于在以后会计期间已无法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长期待摊费用,本公司对其尚未摊销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六)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其所有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发生减值时,应严格遵守公司同步发布实施的《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 负债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公司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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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符合上述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负债按照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三十九条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 1 年内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公司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第四十条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一)职工薪酬包括:
1.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2.短期薪酬,是指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3.带薪缺勤,是指公司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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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4.离职后福利,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5.辞退福利,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6.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二)职工,是指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公司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公司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公司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
(三)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四)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五)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公司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公司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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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公司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六)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1.公司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公司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公司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七)职工只有在公司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公司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
如果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公司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公司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公司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九)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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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公司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十)公司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1.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公司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公司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公司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福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公司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期间是指从职工提供服务以获取公司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
(十一)公司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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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公司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分摊确认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公司第一次产生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该福利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在确定该归属期间时,不应考虑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高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况。
(十二)公司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十三)报告期末,公司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1.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2.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3.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第1项和第2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3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公司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十四)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1.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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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2.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3.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十五)在设定受益计划下,公司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1.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2.公司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
(十六)公司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公司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是下列两项的差额:
1.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2.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公司直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十七)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1.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2.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十八)公司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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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十九)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除上述(十九)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公司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1.服务成本;
2.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3.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4.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十一)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公司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长期残疾福利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公司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二十二)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短期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5)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6)其他短期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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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当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公司应当披露与设定受益计划有关的下列信息:
(1)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2)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3)设定受益计划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4)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及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4.公司应当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5.公司应当披露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性质、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公司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六章 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二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四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二)利得是指由公司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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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是指由公司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四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公司、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
(一)公司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增资或减资,公司应当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
第四十五条 资本公积,是指公司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四十六条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第四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公司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第四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四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七章 收入
第五十条 收入是指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公司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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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收入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五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公司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
(一)销售商品收入,当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2019年12月31日以前公司执行旧收入准则,2020年1月1日以后执行新收入准则,以下为新准则定义要求):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6.根据以上原则:
(1)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隧道工程施工及承包、公路工程施工及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承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等,于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本公司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区别情况处理:如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则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如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则在发生时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2)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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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程、水暖安装工程施工,山体造绿,假山、喷泉安装,苗木花卉培植销售,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于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本公司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区别情况处理:如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则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如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则在发生时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7.公司主要采用以上第一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在无法根据第一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采用第二种方法。
(二)提供劳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进度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下列方法确定: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非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四)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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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本公司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区别情况处理:如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则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如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则在发生时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2.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本公司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3.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4.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五)让渡资产使用权: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2.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3.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六)BT业务
BT 业务经营方式为“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即政府或代理公司与BT业务承接方签订市政工程项目BT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并授权BT业务承接方代理其实施投融资职能进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移交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含投资回报)。 公司对BT业务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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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提供建造服务,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建设期”。于工程完工并审定工程造价后,将“长期应收款-建设期”科目余额(实际总投资额,包括工程成本与工程毛利)与回购基数之间的差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结转“长期应收款-建设期”至“长期应收款-回购期”。回购款总额与回购基数之间的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回购期内分摊投资收益;
2.如未提供建造服务,按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并考虑合同规定的投资回报,将回购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回购期”,并将回购款与支付的工程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回购期内分摊投资收益。对长期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可回购的部分,应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核算;
3.BT项目涉及的长期应收款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则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七)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费用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五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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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成本,是指公司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二)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三)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
(四)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研发费用,是指公司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六)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1.“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费用”项目,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该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该项目作为“财务费用”项目的其中项,以正数填列。;
2.“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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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该项目作为“财务费用”项目的其中项,以正数填列。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七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利润
第五十八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加上其他收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四)其他收益,是指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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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第六十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公司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六十一条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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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第六十二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损失。公司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第六十三条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第六十四条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项目,反映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六十五条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项目,反映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六十六条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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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金额作为该项目的减项。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六十七条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项目,反映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六十八条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信用减值准备”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六十九条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项目,反映企业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套期储备”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除外。
第七十二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照暂时性差异与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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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对于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以下交易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与子(分)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三)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对于各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以下交易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四)商誉的初始确认;
(五)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六)对与子(分)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计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的金额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原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部分,其减计金额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在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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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第七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二)利润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三)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四)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七十六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等。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除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之外的所有会计报表。
第七十七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公司及子(分)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同步发布实施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告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