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尔龙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3号
李尔龙:
2019年1月5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董事及高管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执行的公告》显示,你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于2018年10月24日(公司2018年三季报披露日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份206,300股,成交金额为412,600元。上述股票卖出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强制卖出行为,因你为公司相关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你、公司与原告签订《民事调解书》,但你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如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9月10日,法院向你及其他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因公司及你仍未偿还上述借款,2018 年9月 25日,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你持有的股票进行变卖。
你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管,在2018年9月10日收到法院的限期履行通知书后,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你持有的股份在公司2018年三季报披露日前30日内被强制卖出;同时,也未在预期你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