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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1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神州B 公告编号:2019-020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及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04民初192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案号为(2019)京03民初72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粤0304民初1910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334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9)京04民初192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夏云平

注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三:陈略

被告四: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8年2月12日,神州国际与浦发银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约定浦发银行给予神州国际可循环使用的融资额度为12000万,期限自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11月9日,单笔业务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2018年3月2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分别与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何飞燕向浦发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2018年3月8日,神州国际与浦发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浦发银行当日向神州国际放款8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首次条款之日起1年,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利随本清。2018年7月3日,神州国际与浦发银行签订了《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神州国际以315,405,459.18元应收账款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2018年7月9日,神州国际与浦发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协议之补充/变更合同》,对上述借款的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自2018年7月28日起,每月28日归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因公司未能按月及时还款,遂被浦发银行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判令 神州国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9,778,895.98元;2、判令浦发银行就神州国际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公司、控股股东、何飞燕对神州国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二)(2019)京03民初72号

1、案由: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陈力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丙12号1层、8层、9层、10层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三:陈略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7年11月16日,神州国际与上海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信期限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5日,综合授信额度为7亿元等值人民币,同日,公司及控股股东作为保证人与上海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神州国际提供相应的保证担保。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应神州国际需要,上海银行开具了3份以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益人的保函,保函金额分别为19,614,011元、20,594,712元、180,000,000元,公司依约就每笔保函分别缴纳了保证金。2017年9月4日,应神州国际需要,上海银行开具了以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保函,保函金额为1,5000,0000元,公司依约缴纳了保证金。因中国港湾及中电建分别向上海银行出具了《索赔通知书》,神州国际遂收到由上海银行送达的《保函催款通知书》(具体详见于2018年11月8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保函催款通知书>和<保函索赔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要求公司就上述四份保函分别补足存款。因神州国际未及时交足存款,遂被上海银行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判令神州国际向上海银行补足存款共计273,419,851.62元;2、判令神州国际向上海银行赔偿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00,000元;3、判令神州长城、陈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三)(2019)粤0304民初1910号

1、案由: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负责人:黄旻鹏

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二:陈略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中国银行与神州长城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了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亿元的《授信额度协议》,同日,神州国际与陈略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项协议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2017年2月28日,因业务经营需要,公司为神州国际开立履约保函,与中国银行签订《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保函额度为14,500,000美元,同时公司为该履约保函提供20,000,000元人民币的质押保证金。因中国银行认为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履约能力下降,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及增加担保价值额。

原告请求:1、请求二被告追加价值人民币79,343,850元的保证金或等值担保;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2018)粤03民初3334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邹建旭

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二:陈略

被告三: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9幢-1层-109-334号

被告四:何飞燕

被告五: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7年10月26日,浙商银行与神州长城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浙商银行向神州长城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的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同时,陈略与浙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西、红荔路南中银花园新华阁21C的房产抵押给浙商银行,并且陈略、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何飞燕及神州国际与浙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2日,应公司申请,浙商银行开具了38份银行承兑汇票,共计318,227,578元。因浙商银行认为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履约能力下降,

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先行归还部分欠款。

原告请求:1、请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违约金、罚息;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 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西、红荔路南中银花园新华阁21C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二、三、四、五就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以上案件均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9)京04民初192号的《民事起诉状》;

2、(2019)京03民初72号的《民事起诉状》;

3、(2019)粤0304民初1910号的《民事起诉状》;

4、(2018)粤03民初3334号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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