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5月20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及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收到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8890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农商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粤0304民初38890号
1、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负责人:娄强
注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02、103、104、
被告一(借款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二(保证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被告三(保证人):陈略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7年8月25日,深圳农商行与三被告共同签署了《授信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12个月,从2017年11月17日起到2018年11月16日止。神州国际与陈略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因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遂被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45,228,009.92元(利息、罚息、复利应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25日的贷款本金未44,800,000.00元,利息为420,176.17元、罚息为6,343.75元、复利为1,49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 诉讼仲裁案由 | 原告 | 被告/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进展 | 涉案金额 (万元) |
1 | 采购合同纠纷案 |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等待判决中 | 79.45 |
2 | 采购合同纠纷案 | 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裁决结案 | 72.57 |
合计: | 152.0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重整、债务重组等方式。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