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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神城:关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7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收到由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2774号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漯河市欧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京仲案字第2774号

1、案由: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2、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漯河市欧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平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颖河路西段

被申请人一: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满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被申请人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3、仲裁起因及请求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仲裁申请书》:2015年至2016年期间,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卡塔尔新港工程项目签订了《卡塔尔新港工程CP港口行政办公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自申请人组织劳务人员进场施工至2018年5月20日,二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程劳务款,至今尚欠申请人剩余工程劳务款未支付,申请人曾向二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解决剩余工程结算款问题的函件”,但未得以有效解决,遂对二被申请人提出仲裁。

仲裁请求:1)判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工程款1298万卡塔尔里亚尔币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129.8万卡塔尔里亚尔币(计算方式为:1298万卡塔

尔里亚尔币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5日20日起算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本息之日止,暂计算到提请仲裁中请之日),本息共计1427.8万卡塔尔里亚尔币;2)判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工程款20%的质保金259.6万卡塔尔里亚尔币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25. 96万卡塔尔里亚尔币(计算方式为:以259.6万卡塔尔里亚尔币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算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本息之日止,暂计算到提起仲裁申请之日),本息共计285.56万卡塔尔里亚尔币;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10万元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诉讼仲裁案由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诉讼/仲裁进展涉案金额 (万元)
1购销合同纠纷案北京中兴国基商贸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暂未开庭152.66
2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固安县海航商贸中心被告1: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2: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北京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4:北京海鹏嘉业商贸中心暂未开庭100.00
3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固安县海航商贸中心被告1: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2: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北京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4:北京海鹏嘉业商贸中心暂未开庭100.00
4加工合同纠纷北京格林亿森商贸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暂未开庭106.32
合计458.9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由于部分未结案案件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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