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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城B3: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0

证券代码:400079、420079证券简称:神州城A3、神州城B3公告编号:2020-011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及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控股股东收到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浙01民初3760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6037号(具状人:珠海横琴昌运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民事起诉状》(具状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琼

民初21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龚清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2019)粤03民初4074号、4075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

渤海银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09144号《仲裁通知书》(申请人: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京

民初

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9)浙01民初3760号万向信托案基本情况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风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429号天和大厦4-6层及9-17层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号被告三:陈略

、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被告一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2017年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被告

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信托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8月3日至8月16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一发放贷款本金2亿元。因被告一未按约定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遂对其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

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各自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年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19)浙01民初3760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为:

冻结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陈略银行存款人民币280386624.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冻结被保全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商职医院责任公司的股权(占100%,认缴出资额10624.886万元)。案件暂未开庭。

(二)(2019)京仲案字第6037号珠海横琴案基本情况

1、案由:合同纠纷案

、仲裁当事人申请人:珠海横琴昌运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一路128号1514-1房号被申请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3、仲裁起因及仲裁请求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仲裁申请书》: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多份供货合同,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供应全部货物。经核算,被申请人至今仍欠付申请人四份合同项下的货款共计2,654,686.53元、违约金暂共计2,208,856.49元。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因被申请人资金较为紧张至今

未付,遂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654686.53元;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至2019年11月12日的违约金2220396.24元,并以1503440.7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

0.1%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及以1151245.76元为基础、按照每日0.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共计165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判决或裁决情况:暂未开庭。

(三)(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渤海银行案基本情况

1、案由: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刘丛中住所: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层和4层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被告二: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26号被告三: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9幢-1层-109-334号被告四: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焕清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大兴一路13号被告五:陈略被告六: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请求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原告已履行合同项下的对应义务,在收到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包含索赔通知书后见索即付,向其付款。被告一在原告垫款后未向原告还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未实现其连带担保责任,遂对其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款本金累计人民币5294233.28元,罚息人民币126664.53元,复利人民币1515.62元;

)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渤海银行股汾有限公司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亨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原告垫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向原告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原告垫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判决或裁决情况:暂未开庭。

(四)(2019)琼

民初

号龚清勇案基本情况

1、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原告:龚清勇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住所: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

号被告二: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久龙住所:三亚市新风路美丽之冠

3、诉讼起因及请求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因建设工程施工,被告一欠原告工程价款尚未结清,多次催促未果。因被告二是本案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故将被告一及被告二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涉案工程款人民币40527914.94元,并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前述工程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

项诉请在其欠付被告一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全部费用。

、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0年

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02民初217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内容为:1)冻结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存款40527914.94元。2)冻结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合计40527914.94元。案件

暂未开庭。

(五)(2019)粤

民初4074号渤海银行案基本情况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当事人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刘丛中住所: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

层和

层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26号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号被告三:陈略被告四:何飞燕被告五: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焕清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大兴一路13号被告六: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红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18号财政局副楼203室被告七: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9幢-1层-109-334号

、诉讼起因及请求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按约放款,被告一未如期还款,被告二、三、四、五、七对被告一所签署的上述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遂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判令原告对被告六抵押给原告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案律师费;

)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并就该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案律师费;

)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神州智谷实业(岳阳)有限公司

78.30%的股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案律师费;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七,对被告一向原告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案律师费;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

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4、判决或裁决情况:2019年12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粤

民初4074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陈略、何飞燕、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9,701,482.40元的财产。案件暂未开庭。

(六)(2019)粤

民初4075号渤海银行案基本情况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当事人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刘丛中住所: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

层和

层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

号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号被告三:陈略被告四:何飞燕被告五: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焕清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大兴一路13号被告六: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红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

号财政局副楼

室被告七: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9幢-1层-109-334号

、诉讼起因及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按约放款,被告一未如期归还利息,被告二、三、四、五、七对被告一所签署的上述合同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9,4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原告对被告六抵押给原告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并就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神州智谷实业(岳阳)有限公司78.30%的股权享有质权,并就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七,对被告一向原告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4、判决或裁决情况:2019年12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粤

民初4075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陈略、何飞燕、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960,133.14元的财产。案件暂未开庭。

(七)(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09144号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基本情况

1、案由:安装工程合同争议

、仲裁当事人申请人: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住所:河南省濮阳市茂名路被申请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3、仲裁起因及仲裁请求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

日签订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供应主材储罐钢板,负责土建储罐基础的制作,申请人负责灌区安装和防腐工程施工。因申请人前期垫付资金且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有明确的储罐基础交接时间,且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人遂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25009421.84元;2)本案仲裁费、律师费(

万元)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未出裁决。

(八)(2020)京02民初32号中信银行案基本情况

、案由:追偿权纠纷案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刘红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

住所: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三:陈略

3、诉讼起因及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

2017年

日,原告作为授信人与被告一签署《保函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2亿元。同日,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函受益人OXLEYGEM(CAMBODIA)CO.,LTD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代理行向原告索赔,2019年8月13日,原告向保函受益人垫付索赔款。因被告一未按照协议约定清偿原告保函垫款,被告二、三未履行保证责任,遂将其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保函垫款本金人民币50851053.67元以及自2019年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含复利);

)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00元;3)判令被告二神城股份公司、被告三陈略对诉讼请求1、2项中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4、判决或裁决情况:暂未开庭。

二、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对前期已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其重大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8年

日、2019年

日、2019年

日、2019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19-015、2019-018、2019-019、2019-020、2019-026、2019-032、2019-036、2019-050、2019-051、2019-054、2019-061、2019-075、2019-076、2019-080、2019-083、2019-091、2019-096、2019-100、2019-106、2019-132、2019-159号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上述部分诉讼、仲裁事项相关法律文书,现将相关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披露时间
1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陈略被告四:何飞燕20,451.46二审判决结案2019年4月13日《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9年4月30日《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2019年7月3日《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2019年8月28日《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魏永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被告一:张春来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秦皇岛金士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315.49撤诉2019年11月16日《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59)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追偿权纠纷案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神州长城股份5,167.36撤诉2019年11月16日《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59)
有限公司被告三:陈略
4佛山市龙美达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345.71执行中2019年8月3日《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2019年8月28日《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5北京中兴国基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152.66执行中2019年6月27日《关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2019年8月28日《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9年8月29日《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6)
6王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荔波樟江部落大酒店有限公司232.96执行中2019年7月22日《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2019年8月28日《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9年10月21日《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2)

(二)案件具体进展

1、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具体进展2019年1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神州长城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魏永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具体进展2019年12月24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322民初3058号民事裁决书,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魏永江撤回起诉。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追偿权纠纷案具体进展2019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初75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诉。

4、佛山市龙美达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具体进展2020年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

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四十九万九千三百九十五元一角。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三万七千三百九十四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5)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5、北京中兴国基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具体进展

2020年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

号《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四万零九百零二元零八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零九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王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具体进展2020年1月7日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2执25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向王茹支付工程款2214743.16元及相应利息(荔波漳江部落大酒店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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