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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城A3: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6

证券代码:400079 证券简称:神州城A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及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控股股东收到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粤0105民初32270号传票(具状人:

佛山市龙美达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龙美达”)、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晋0105民初8553号民事判决书(具状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浦江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川0131民初138号传票(具状人:四川鑫欣泰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鑫欣泰达”)、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821号传票(具状人: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安保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0)粤0105民初32270号佛山龙美达案基本情况

1、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龙美达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国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委会石洲路段

被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广菊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30-33层

第三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有喜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 第三人承建被告项目进行施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石材成品供货合同》,因第三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原告提起仲

裁,经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第三人就该项目共拖欠原告货款及仲裁费用3,499,395.1元。原告于2020年1月6日依据(2019)京仲裁字第2736号裁决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无可执行财产,2020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了解,第三人曾承建被告的广州保利酒店已经正式投入使用,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到期债务支付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第三人针对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未积极主张其债权,属于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请求:1)被告在其应返还第三人的质保和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仲裁费本金共3,499,395.1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案件审理中。

(二)(2020)晋0105民初8553号神州国际案基本情况

1、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有喜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天骥智谷3号楼四层被告:山西正信机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海宾住所:山西宗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

3、诉讼起因及仲裁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3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太原首东科技大厦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太原首东科技大厦十二个整层办公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太原首东科技大厦二十一层会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三份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完成上述三个合同全部施工任务,并于2015年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截止原告提起本诉之日,被告尚有工程款16,139,207.74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被告沟通上述欠款的支付事宜,但被告未给出答复,遂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6,139,207.74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案件审理中。

(三)(2021)川0131民初138号四川鑫欣泰达案基本情况

1、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四川鑫欣泰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万福住所: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16层1618号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智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北场1902号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东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第三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有喜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3、诉讼起因及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7年,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第三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利石象湖四期三批次室内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后涉案工程于2018年5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第三人1,124,321.57元。原告参与了涉案工程的施工,第三人因欠付原告工程款,于2020年11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1,124,321.57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该债权转让事宜通过书面方式通知被告,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拒绝履行清偿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24,321.5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案件审理中。

(四)(2021)粤0391民初821号益安保理案基本情况

1、案由: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艳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二段256号3层1号

被告二: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闯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65号2号楼自编9号楼之一被告三: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有喜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被告四:陈略被告五:冼志雄

3、诉讼起因及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全资子公司即被告三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关系、材料采购关系向被告二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告一作为承兑人在出票日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被告一、二、

三、四、五均向原告出具了《债务担保承诺函》,承诺对本案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承兑汇票已到期,原告一未如期兑付,其余被告亦未履行连带责任清偿义务。原告遂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18414号,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该案被告为本案被告一和被告二,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由于票据追索权只能追索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以及汇票到期至清偿日的利息,原告不得不另诉主张汇票逾期罚息、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给付原告罚息(截至2020年11月25日,罚息金额为4,212,052.78元)、担保费10,553元;2)判令被告三、四、五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1月25日,利息金额为878,613.89元,罚息金额为4,212,052.78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2,010元、邮寄费144元、担保费10,553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交通差旅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案件审理中

二、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对前期已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其重大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5

月29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11月12日、2021年1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0-011、2020-016、2020-033、2020-044、2021-001)。近日,公司收到上述部分诉讼、仲裁事项相关法律文书,现将相关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诉讼仲裁 基本情况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披露时间
1海南闽鑫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141.93执行中2020年8月28日《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公告编号:2020-033、2020-035);2021年1月15日《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01)

(二)案件具体进展

1、海南闽鑫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具体进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3执4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1)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225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4)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由于部分未结案案件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金额有

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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