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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2019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公司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5人,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受过国家主管部门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或更大规模企业审计项目经理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招标、邀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方式;

(二)邀标方式,指公司邀请

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方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法。公司组织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部门组成选聘工作小组,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其中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要求的规定,并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监管部门处罚记录,筛选出符合执业质量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考虑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质量控制水平、服务相应程度、报价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结果、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材料、预计年审费用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相关审核意见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归档保存;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且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连续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合同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按照《审计业务合同书》的相应条款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并形成总结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建议公司董事会续聘其为公司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否定意见的,建议公司董事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上述选聘程序,并根据证券监管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相关处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合同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在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充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

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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