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科技香港参与其参股企业昂纳科技集团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暨关联交易事项,在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深科技香港参与其参股企业昂纳科技集团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参股企业的未来发展,有利于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也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私有化的定价遵循了市场惯例,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邱大梁 宋春雷 白俊江二○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