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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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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0-049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每年有大量的原材料进口及成品出口业务,需要对外支付和收取美元,为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以及外币贷款利率波动风险,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降低汇兑损失、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

公司已为操作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签约机构经营稳健、资信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业务主要为锁定汇率、利率,规避汇率、利率波动风险,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91,650.79万元,具体如下:

(1) 为中国银行向中国机械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提供担保余额为591.58万元,目前该项目履约情况良好。

(2)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余额为442,972.84万元,其中为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24,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中信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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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等值3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3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申请等值2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3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等值10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等值1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等值3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3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等值33,927.84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等值2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等值3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等值3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沛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等值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桂林深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申请等值2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 为控股子公司英国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履约提供担保余额约为4,835.37万元人民币。

(4) 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履约提供担保余额约为43,251.00万元人民币。

4、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截至报告日履约情况良好,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同时认真执行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没有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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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 关于执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追溯调整上年同期数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可比期间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前后的财务数据详见附表。结合上述情况,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按规定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是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邱大梁 宋春雷 白俊江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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