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对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对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适宜合理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关联交易是适宜合理的,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事项。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