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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1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说明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港口”)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意见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同日,于公司内部OA系统发布《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期间: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9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职务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有关问题。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授予期权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担任的职务、身份证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

二、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和长期贡献的管理和技术骨干。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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