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查阅公司拟聘请的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料,该审计机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郑德珵、陈 平、肖建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