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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七届一百零九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深公司对沙角B电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对沙角B电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广深公司对沙角B电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广深公司对沙角B电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香港公司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深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对原租赁办公室装修工程的资产核销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香港公司对原租赁办公室装修工程的资产核销符合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香港公司对原租赁办公室装修工程的资产核销。

三、关于深能燃控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深圳能源燃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燃控)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深能燃控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会计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深能燃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深能燃控变更会计政策,统一内部成本核算范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的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现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及子公司互相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73,589.67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95,786.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26.45%。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资金往来,未发现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占用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在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遵守了上述《通知》等有关监管政策的规定,无任何违规情况。

七、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报告遵循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三)同意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审计资质文件,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质。

(三)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九、关于公司2019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按规定履行了证券投资相应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未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根据最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确认、计量及列报,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房向东、刘东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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