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满足战略发展需求,公司拟申请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如下:
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董事会七届一百一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为高效办理公司本次债券发行工作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品种、发行期限、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是否设置次级条款、担保方案、信用评级安排、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发行及上市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决定并聘请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中介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签署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各项法律文件;
(四)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五)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
(六)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公司债券的议案之日起至本次被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