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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一致: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2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吴壹建先生、林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吴壹建先生、林敏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吴壹建先生、林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20年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安排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银行授信额度主要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需求,有助于促进下属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资金良性循环,符合其经营发展合理需求;

2、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3、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以上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形,故同意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宏辉欧永良陈胜群苏薇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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